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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税的推行对我国的启示 ——基于欧美国家

 
来源:国际税收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22
 
数字税(DigitalServiceTax,DST)即数字服务税,又称数字服务收入税或数字经济税,是主要针对提供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即时通信等数字服务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所征收的税。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国应考虑如何在数字税的制度框架下划分税基,如何消除双边征税。 一、各国对数字税征收的态度与政策 早在2015年,欧盟委员会就发布了《打造公平有效的企业税行动计划》,提出打造欧盟统一的税收规则,以此应对跨国企业避税的问题,而数字税的征收正是这一思路的延续。近年来,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作为较早的改革者,已着手积极制定数字税方案。在此影响下,部分亚太国家、拉美国家也开始研究相关事宜。与此同时,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对征收数字税持反对态度。 (一)多国提出数字税方案 由表1可见,各国的数字税方案虽然均围绕以用户高度参与为特征的数字化活动进行征税,但在应税范围、税率、适用门槛等方面,不同国家的方案存在一定的差异。对此,欧盟及多国政府也表示,目前实施的数字税方案为短期方案,此作为长期政策的过渡性措施,未来将侧重于推进企业所得税改革,并力求达成多边协议,以形成全球普遍接受的权威性标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表1所展示的部分欧洲国家,受欧盟的启发,韩国、印度、马来西亚等至少七个亚太国家也正在研究新税方案。墨西哥、智利和其他拉美国家也在考虑新的税收政策,以此增加来自外国科技公司的税收收入。 (二)以美国为代表反对征收数字税的国家 与英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等国的态度不同,美国及部分欧盟成员国对于现行的数字税法案提出异议。 除美国之外,对征收数字税表示反对的还包括欧盟内部部分原本低税率的国家,如爱尔兰、卢森堡、爱沙尼亚等。这些国家因本土存在大量数字巨头产业的总部,而担忧数字税方案的实行将影响本国的经济发展。其中,卢森堡财政部长认为,欧盟在收取数字税前应与美国进行磋商,突然征税可能影响欧盟与美国等主要合作伙伴的贸易关系,并使双方的通信矛盾升级。 二、数字税征收的动因 目前上述欧洲国家提出数字税方案的目的是应对现行税制缺陷、竞争不公等问题,与此同时,还可以利用数字税推进税负公平、市场监管等。 (一)现行税制难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 现行企业税制基于传统经济构建,难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表现如下。第一,跨国数字公司借助因特网的天然便利性,在无形的网络空间开展跨境交易,打破了以往的实体依赖,然而旧有的税收规则根据常设机构所在地进行征税,明显无法适用数字企业的运营模式。第二,数字企业的活动具有虚拟化、隐蔽化等特点,许多交易信息无法有效统计,导致企业利润难以得到准确的衡量。第三,数字企业提供的服务常常跨区域、跨国界,经济活动可能面临多个不同的税收监管机构,跨国企业会利用现有税制的漏洞,选择到税收最低的国家报税。第四,数字经济价值的创造主要依赖于无形资产与用户参与,而数字企业的用户范围并不限于常设机构所在地,这必将导致利润征税地与价值创造地错位,即价值创造地可能会因没有征税权而流失税收。考虑到上述原因,跨国数字企业会利用现行税制的缺陷开展避税活动,使部分国家税基遭受不同程度的侵蚀。 (二)推进税负公平 欧盟委员会报告指出,传统企业面临着比数字企业更高的有效税率,这使传统企业与数字企业间存在不公平的市场竞争。此外,消费者在购买数字服务时贡献了大量数据资源,数字企业会对用户数据进行整理、统计、分析,生产出基于数据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并销售获利,然而这部分产出未必承担了适当的税负。 表1 部分数字税代表性方案国家 欧盟 法国 意大利 西班牙 英国引入日期及相关文件2018年11月,《关于对提供特定数字服务的收入征收数字税的统一标准》欧盟理事会指令的提案2019年7月,第2019-759号法《建立数字税》,追溯至2019年1月1日征收2019年1月,《2019年预算法 》, 延 期 至2021年1月1日实施2019年1月,《2019年预算法案》 2020年4月,《财政法案2019/20》税率 3% 3% 3% 3% 2%集团成员从以下数字服务活动获取可归属于英国用户的收入总额:提供社交媒体平台;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线上市场,每年有2500万英镑的免征额。亏损企业和边际利润较低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 所有实体 所有实体 所有实体 所有实体 所有实体应税收入源自以下服务的总收入:在数字界面投放定向广告;向用户提供多端数字界面;销售收集的用户数据及用户在数字界面上的活动所产生的数据源自以下服务的总收入:提供数字界面(即媒介服务);定向发送广告和基于广告目的传输用户数据源自以下数字服务(用户位于意大利境内)的总收入:在数字界面发布广告;为用户提供买卖商品或服务的多端数字界面;传输用户使用数字界面所产生的用户数据源自以下数字商业模式的总收入:在数字界面投放广告;运营多端数字界面(线上媒介);传输用户数据适用门槛在相关财政年度内,申报的全球年收入总额超过7.5亿欧元,且欧盟境内的年应税收入总额超过5000万欧元在纳税年度内,应税活动的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且法国境内应税活动的年收入超过2500万欧元集团的全球总收入至少为7.5亿欧元,且集团在意大利境内提供数字服务活动的总收入至少为550万欧元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且在西班牙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年收入额超过300万欧元在一个会计期间内,集团应税数字服务收入总额超过5亿英镑,且在英国提供应税数字服务的收入总额超过2500万英镑 (三)保护本国数字产业 据统计,全球前二十的互联网公司全部来自美国和中国,相比之下,支持征收数字税国家的数字产业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在欧洲市场,美国数字企业占据主导地位,谷歌、亚马逊、脸书分别是欧洲搜索引擎、电商服务和社交媒体服务的主要提供者。这些数字产业巨头挤占了欧洲市场上大量的资源和消费者,对各国经济的影响力不断增强。欧洲各国在颁布数字税提案时,存在保护本国缺乏竞争力的数字产业的主观原因。 (四)提升市场监管水平 长期以来,美国对数字企业一直坚持审慎的监管方式,而欧洲则将监管重点放在审查大型数字平台经营者集中案件上,查处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并处以大额罚款。数字税的推行要求对数字企业的资金动向、数据流向、运营方式等进行溯源调查,这有利于提升数字经济市场的监管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遏制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三、反对数字税的征收的动因 (一)数据服务公司实际税率并不低 欧盟征收数字税的首要原因是,认为数字公司的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传统企业,为实现税负公平、解决财政扭曲而对数字公司总收入征收数字税。然而,如表2所示,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心的分析报告指出,数字企业的平均有效税率并未如欧盟委员会所述,存在明显低于传统企业的情况。 两者公布的数据存在差异的原因是,欧盟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是基于传统与数字商业模式假设作出的不当分析。相比之下,欧洲国际政治中心的数据基于真实的行业数据,涵盖众多大型跨国数字服务公司和数字集团公司,数据反映了近五年的平均税率,更加可靠。 表2 欧盟内国际商业活动的有效税率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心得到的有效税率(%)传统企业 23.2 27.1数字企业 9.5 29.1欧盟宣称的有效税率(%) (二)数字税属于歧视性税种 一方面,数字税是针对数字经济单一部门的税收政策,存在部门歧视性,不利于创造平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美国在公开反对征收数字税时指出,数字税的征收违背了税收协定。长期以来,美国走在数字经济发展的前端,世界大型的数字公司大部分来自美国。欧盟与英国等制定的数字税方案存在贸易保护嫌疑,牺牲美国企业的利益,保护本国中小企业和零售业的发展,这也说明数字税具有地域歧视性。美国对此提出抗议,与数字服务相关联的国际贸易往来将会受到影响。 (三)数字税征收效率低下,不利于激励数字经济的发展 数字产业作为当下众多国家的潜导产业,目前正处于明显的上升期和极佳的发展阶段,应得到国家政府的政策支持,享受税收优惠。而数字税的计税基础是营业收入而非无形资产投资创造的增值部分,这相当于是一种营业税,存在低效、不公平的显著缺点,因此许多国家早已废止营业税。对数字公司征收服务税,必定导致边际利润较低的公司承受过重的税收负担,可能促使部分数字公司为降低成本支出而抑制公司规模的扩大,保持营业收入处于征税起点之下。这从数字经济的总体发展来看,无疑是不利的。 (四)其他原因 除了上述三点,反对征税数字税还有以下原因。第一,数字税的制定不符合税收中性、征收简单的原则;第二,数字税加重的税负最终也会通过提升数字服务的价格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抑制数字服务类的消费,不利于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第三,数字经济不仅涉及数字企业,部分传统企业可能会因借助互联网发展而被纳入数字税征税范围。 四、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已难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针对数字企业制定相应的税收规则势在必行。同时,我国应当对欧美国家数字税征收的态度差异,及征收与反征收的动因分析进行思考,吸取上述国家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对数字经济税收制度、管理办法以及改革道路进行新的思考。 (一)我国推行数字税存在一定问题 美国等国对现颁布的数字税方案提出质疑恰恰说明了推行数字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关于数字税的推行,我国可能遇到的困难有以下两点。第一,难以界定数字业务的价值。数字经济交易的虚拟性、隐蔽性、高附加性、无国界性等特点,导致数字服务行为的价值难以准确衡量。第二,数字税的征收可能挫伤大型科技企业来华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推进国际经济交流和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今后,我国的数字税研究与设计中,应深入思考并妥善处理上述问题,这对顺利推行数字税,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税负公平具有重大意义。 (二)扎实推动渐进式税制改革 鉴于我国各地区、各行业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我国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出台适用于所有行业和地区的数字经济相关税收制度与管理办法,若采取“一刀切”式的改革,将难以实现数字经济整体的良性发展。例如,以生产制造业为代表的部分产业,数字经济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企业数字化转型困难,需要国家提供政策支持,不宜推行数字税。对此,我国可开展调研分析,评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数字经济发展状况,在发展较为成熟的地区,先行建立并试行一套适宜的数字税征管体系。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反思调整,再依据不同地区及行业的特点确定适当的税率标准,逐步构建可复制、可大范围推广的数字税征收管理体系。 (三)加强国际合作,打破税制壁垒 随着“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我国的数字企业正逐步走向世界,开辟亚非拉市场甚至欧洲市场。因此,在推行数字税的过程中,我国应加强国际沟通协作,依托G20(二十国集团)、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达成较为广泛的多边协议。在不影响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构建新型的国际税制体系,制定合理的征收标准与管理办法,确保税收的非歧视性,避免关税壁垒、商品流通受阻、贸易争端等问题的出现。 [1]岳云嵩,齐彬露.欧盟数字税推进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J].税务与经济,2019(04):94-99. [2]张群.全球数字税最新进展、动因及对我国的启示[J].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2019(07):81-84. [3]孙颖.“数字税”的推行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J].商业经济,2019(12):165-166+173. [4]高荣伟.英法两国力推数字税[J].检察风云,2019(20):48-49. [5]孙南翔.全球数字税立法时代是否到来[N].经济参考报,2019-08-07(008). [6]李丹.欧盟监管再升级,数字税剑指科技巨头[J].广东通信技术,2018,38(10):32-34. [7]管彤彤.数字税:政策源起、理论争议与实践差异[J].国际税收,2019(11):58-63. 数字税(DigitalServiceTax,DST)即数字服务税,又称数字服务收入税或数字经济税,是主要针对提供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即时通信等数字服务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所征收的税。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国应考虑如何在数字税的制度框架下划分税基,如何消除双边征税。一、各国对数字税征收的态度与政策早在2015年,欧盟委员会就发布了《打造公平有效的企业税行动计划》,提出打造欧盟统一的税收规则,以此应对跨国企业避税的问题,而数字税的征收正是这一思路的延续。近年来,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作为较早的改革者,已着手积极制定数字税方案。在此影响下,部分亚太国家、拉美国家也开始研究相关事宜。与此同时,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对征收数字税持反对态度。(一)多国提出数字税方案由表1可见,各国的数字税方案虽然均围绕以用户高度参与为特征的数字化活动进行征税,但在应税范围、税率、适用门槛等方面,不同国家的方案存在一定的差异。对此,欧盟及多国政府也表示,目前实施的数字税方案为短期方案,此作为长期政策的过渡性措施,未来将侧重于推进企业所得税改革,并力求达成多边协议,以形成全球普遍接受的权威性标准。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表1所展示的部分欧洲国家,受欧盟的启发,韩国、印度、马来西亚等至少七个亚太国家也正在研究新税方案。墨西哥、智利和其他拉美国家也在考虑新的税收政策,以此增加来自外国科技公司的税收收入。(二)以美国为代表反对征收数字税的国家与英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等国的态度不同,美国及部分欧盟成员国对于现行的数字税法案提出异议。除美国之外,对征收数字税表示反对的还包括欧盟内部部分原本低税率的国家,如爱尔兰、卢森堡、爱沙尼亚等。这些国家因本土存在大量数字巨头产业的总部,而担忧数字税方案的实行将影响本国的经济发展。其中,卢森堡财政部长认为,欧盟在收取数字税前应与美国进行磋商,突然征税可能影响欧盟与美国等主要合作伙伴的贸易关系,并使双方的通信矛盾升级。二、数字税征收的动因目前上述欧洲国家提出数字税方案的目的是应对现行税制缺陷、竞争不公等问题,与此同时,还可以利用数字税推进税负公平、市场监管等。(一)现行税制难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现行企业税制基于传统经济构建,难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表现如下。第一,跨国数字公司借助因特网的天然便利性,在无形的网络空间开展跨境交易,打破了以往的实体依赖,然而旧有的税收规则根据常设机构所在地进行征税,明显无法适用数字企业的运营模式。第二,数字企业的活动具有虚拟化、隐蔽化等特点,许多交易信息无法有效统计,导致企业利润难以得到准确的衡量。第三,数字企业提供的服务常常跨区域、跨国界,经济活动可能面临多个不同的税收监管机构,跨国企业会利用现有税制的漏洞,选择到税收最低的国家报税。第四,数字经济价值的创造主要依赖于无形资产与用户参与,而数字企业的用户范围并不限于常设机构所在地,这必将导致利润征税地与价值创造地错位,即价值创造地可能会因没有征税权而流失税收。考虑到上述原因,跨国数字企业会利用现行税制的缺陷开展避税活动,使部分国家税基遭受不同程度的侵蚀。(二)推进税负公平欧盟委员会报告指出,传统企业面临着比数字企业更高的有效税率,这使传统企业与数字企业间存在不公平的市场竞争。此外,消费者在购买数字服务时贡献了大量数据资源,数字企业会对用户数据进行整理、统计、分析,生产出基于数据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并销售获利,然而这部分产出未必承担了适当的税负。表1 部分数字税代表性方案国家 欧盟 法国 意大利 西班牙 英国引入日期及相关文件2018年11月,《关于对提供特定数字服务的收入征收数字税的统一标准》欧盟理事会指令的提案2019年7月,第2019-759号法《建立数字税》,追溯至2019年1月1日征收2019年1月,《2019年预算法 》, 延 期 至2021年1月1日实施2019年1月,《2019年预算法案》 2020年4月,《财政法案2019/20》税率 3% 3% 3% 3% 2%集团成员从以下数字服务活动获取可归属于英国用户的收入总额:提供社交媒体平台;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线上市场,每年有2500万英镑的免征额。亏损企业和边际利润较低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 所有实体 所有实体 所有实体 所有实体 所有实体应税收入源自以下服务的总收入:在数字界面投放定向广告;向用户提供多端数字界面;销售收集的用户数据及用户在数字界面上的活动所产生的数据源自以下服务的总收入:提供数字界面(即媒介服务);定向发送广告和基于广告目的传输用户数据源自以下数字服务(用户位于意大利境内)的总收入:在数字界面发布广告;为用户提供买卖商品或服务的多端数字界面;传输用户使用数字界面所产生的用户数据源自以下数字商业模式的总收入:在数字界面投放广告;运营多端数字界面(线上媒介);传输用户数据适用门槛在相关财政年度内,申报的全球年收入总额超过7.5亿欧元,且欧盟境内的年应税收入总额超过5000万欧元在纳税年度内,应税活动的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且法国境内应税活动的年收入超过2500万欧元集团的全球总收入至少为7.5亿欧元,且集团在意大利境内提供数字服务活动的总收入至少为550万欧元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且在西班牙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年收入额超过300万欧元在一个会计期间内,集团应税数字服务收入总额超过5亿英镑,且在英国提供应税数字服务的收入总额超过2500万英镑(三)保护本国数字产业据统计,全球前二十的互联网公司全部来自美国和中国,相比之下,支持征收数字税国家的数字产业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在欧洲市场,美国数字企业占据主导地位,谷歌、亚马逊、脸书分别是欧洲搜索引擎、电商服务和社交媒体服务的主要提供者。这些数字产业巨头挤占了欧洲市场上大量的资源和消费者,对各国经济的影响力不断增强。欧洲各国在颁布数字税提案时,存在保护本国缺乏竞争力的数字产业的主观原因。(四)提升市场监管水平长期以来,美国对数字企业一直坚持审慎的监管方式,而欧洲则将监管重点放在审查大型数字平台经营者集中案件上,查处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并处以大额罚款。数字税的推行要求对数字企业的资金动向、数据流向、运营方式等进行溯源调查,这有利于提升数字经济市场的监管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遏制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三、反对数字税的征收的动因(一)数据服务公司实际税率并不低欧盟征收数字税的首要原因是,认为数字公司的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传统企业,为实现税负公平、解决财政扭曲而对数字公司总收入征收数字税。然而,如表2所示,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心的分析报告指出,数字企业的平均有效税率并未如欧盟委员会所述,存在明显低于传统企业的情况。两者公布的数据存在差异的原因是,欧盟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是基于传统与数字商业模式假设作出的不当分析。相比之下,欧洲国际政治中心的数据基于真实的行业数据,涵盖众多大型跨国数字服务公司和数字集团公司,数据反映了近五年的平均税率,更加可靠。表2 欧盟内国际商业活动的有效税率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心得到的有效税率(%)传统企业 23.2 27.1数字企业 9.5 29.1欧盟宣称的有效税率(%)(二)数字税属于歧视性税种一方面,数字税是针对数字经济单一部门的税收政策,存在部门歧视性,不利于创造平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美国在公开反对征收数字税时指出,数字税的征收违背了税收协定。长期以来,美国走在数字经济发展的前端,世界大型的数字公司大部分来自美国。欧盟与英国等制定的数字税方案存在贸易保护嫌疑,牺牲美国企业的利益,保护本国中小企业和零售业的发展,这也说明数字税具有地域歧视性。美国对此提出抗议,与数字服务相关联的国际贸易往来将会受到影响。(三)数字税征收效率低下,不利于激励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产业作为当下众多国家的潜导产业,目前正处于明显的上升期和极佳的发展阶段,应得到国家政府的政策支持,享受税收优惠。而数字税的计税基础是营业收入而非无形资产投资创造的增值部分,这相当于是一种营业税,存在低效、不公平的显著缺点,因此许多国家早已废止营业税。对数字公司征收服务税,必定导致边际利润较低的公司承受过重的税收负担,可能促使部分数字公司为降低成本支出而抑制公司规模的扩大,保持营业收入处于征税起点之下。这从数字经济的总体发展来看,无疑是不利的。(四)其他原因除了上述三点,反对征税数字税还有以下原因。第一,数字税的制定不符合税收中性、征收简单的原则;第二,数字税加重的税负最终也会通过提升数字服务的价格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抑制数字服务类的消费,不利于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第三,数字经济不仅涉及数字企业,部分传统企业可能会因借助互联网发展而被纳入数字税征税范围。四、对我国的启示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已难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针对数字企业制定相应的税收规则势在必行。同时,我国应当对欧美国家数字税征收的态度差异,及征收与反征收的动因分析进行思考,吸取上述国家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对数字经济税收制度、管理办法以及改革道路进行新的思考。(一)我国推行数字税存在一定问题美国等国对现颁布的数字税方案提出质疑恰恰说明了推行数字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关于数字税的推行,我国可能遇到的困难有以下两点。第一,难以界定数字业务的价值。数字经济交易的虚拟性、隐蔽性、高附加性、无国界性等特点,导致数字服务行为的价值难以准确衡量。第二,数字税的征收可能挫伤大型科技企业来华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推进国际经济交流和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今后,我国的数字税研究与设计中,应深入思考并妥善处理上述问题,这对顺利推行数字税,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税负公平具有重大意义。(二)扎实推动渐进式税制改革鉴于我国各地区、各行业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我国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出台适用于所有行业和地区的数字经济相关税收制度与管理办法,若采取“一刀切”式的改革,将难以实现数字经济整体的良性发展。例如,以生产制造业为代表的部分产业,数字经济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企业数字化转型困难,需要国家提供政策支持,不宜推行数字税。对此,我国可开展调研分析,评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数字经济发展状况,在发展较为成熟的地区,先行建立并试行一套适宜的数字税征管体系。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反思调整,再依据不同地区及行业的特点确定适当的税率标准,逐步构建可复制、可大范围推广的数字税征收管理体系。(三)加强国际合作,打破税制壁垒随着“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我国的数字企业正逐步走向世界,开辟亚非拉市场甚至欧洲市场。因此,在推行数字税的过程中,我国应加强国际沟通协作,依托G20(二十国集团)、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达成较为广泛的多边协议。在不影响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构建新型的国际税制体系,制定合理的征收标准与管理办法,确保税收的非歧视性,避免关税壁垒、商品流通受阻、贸易争端等问题的出现。参考文献[1]岳云嵩,齐彬露.欧盟数字税推进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J].税务与经济,2019(04):94-99.[2]张群.全球数字税最新进展、动因及对我国的启示[J].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2019(07):81-84.[3]孙颖.“数字税”的推行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J].商业经济,2019(12):165-166+173.[4]高荣伟.英法两国力推数字税[J].检察风云,2019(20):48-49.[5]孙南翔.全球数字税立法时代是否到来[N].经济参考报,2019-08-07(008).[6]李丹.欧盟监管再升级,数字税剑指科技巨头[J].广东通信技术,2018,38(10):32-34.[7]管彤彤.数字税:政策源起、理论争议与实践差异[J].国际税收,2019(11):5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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